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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上市挂牌新规“扫雷” 降低违约风险
发布时间:2018-12-11 10:10:03 Tue   

公司债上市挂牌新规“扫雷” 事前事中降低违约风险 -债券频道-和讯网

近日洛娃科技3亿短融出现实质性违约,作为民企“网红债”,再度引发市场对债券违约的担忧。12月7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并发布债券上市挂牌业务规则,意图给市场吃下“定心丸”。

相较三年前版本,此次修订扩大了监管对象范围,证券经营机构等也被纳入;监管手段更丰富,新增现场检查和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措施。同时规范“预审核”环节,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原则,加强源头风险把控。此外信息披露监管的要求也更为细致。

“预审”提前排除风险

随着近年来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完善债券上市挂牌规则的必要性日渐凸显。12月7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了债券上市规则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首先,此次规范了债券预审核规程。通过设置专门章节强调了上市预审核、挂牌条件确认环节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债券预审核的权限、申请文件要求、自律监管权限及期后事项报告等事项,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预审核要求。

根据修订版,在“预审核”环节,发行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后,交易所会对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核意见,随后发行人应当在上市预审核意见载明的时间内取得有关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在交易所受理上市预审核至上市申请提交前,债券发行人如果出现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承销机构应该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监管目的是要从源头把控风险,能更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12月10日,深圳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分析称。

据了解,此前深交所就有一起在债券审核过程中及时“悬崖勒马”的案例。在审核某发行人债券申报材料时,交易所发现业务收入数据与市场整体运行情况不符,承销商和发行人反馈意见回复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仍存在较大差异。随后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最终发现多处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况。

在监管压力下,发行人撤回债券申报材料,这意味着风险在发行前已经得到化解;更重要的是,该发行人在其它交易场所也准备发行债券,规模数十亿,此次发现问题也将该规模债券风险防范下来。

“现场检查”是彼时交易所在进行一线监管时的一次手段运用,如今则被落实到债券上市规则中,将会“常态化”。

在此次债券上市新规中,交易所完善了监管措施体系,新增了“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就包括了“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信披强化风险提示

对于存续期的债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债券状况的窗口。由于此前信披工作不规范,违约发生毫无前兆,对投资者而言则是“爆雷”。

比如近期爆出短融违约的洛娃科技,公司在募集资金上就有“前科”。早在一年前,洛娃科技就收到北京证监局的“罚单”,其中指出公司存在债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信息披露违规和会计核算质量差等问题。在近年来监管层进行的多次公司债现场检查中,募集资金是问题多发区。

交易所在修订版中新增一条,“可以视情况要求发行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发行人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前述深圳券商投行人士解释,“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聘请会计所进行审计,一是能独立客观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是会形成强大监管震慑,对发行人的压力并不小。”

此外,在存续期间一旦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发行人都要及时披露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本次业务规则中,交易所新增了条件,如果“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发行人也要做出必要回应。

在重大事项方面,交易所新增多项情形,比如“发行人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等。

“主要目的是让发行人更早披露风险事项,及时提示风险,让投资者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有预期,而不是突然出现‘黑天鹅’,让市场措手不及。”北京一名投资债券的私募基金人士12月10日表示。

中介机构监管再收紧

债券风险的追踪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工作,在本次修订版中,交易所继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深交所表示,此次扩大自律监管范畴,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均纳入监管对象范畴。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等,深交所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诸如“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同时还新增纪律处分“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根据债券上市规则,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比如新增要求持续关注和调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监督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层还新增要求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并及时报告债券信用风险,采取或者督促发行人等有关机构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

前述深圳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监管层以受托管理人作为抓手去防范风险,比如对债券分类检测;跟踪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排查风险,尤其是在还本付息之前排查,看看偿债能力是否出问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谭楚丹    编辑:张泓
近日洛娃科技3亿短融出现实质性违约,作为民企“网红债”,再度引发市场对债券违约的担忧。12月7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并发布债券上市挂牌业务规则,意图给市场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