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浙银罚决字〔2025〕80-84,86-88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其七名相关责任人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均为五年。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银罚决字〔2025〕87号)
违法行为类型:共涉及9项,包括违反金融统计、账户、商户、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违反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并处391.75万元罚款。
相关责任人:
辛某(时任零售信贷部总经理):对违反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5.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0号)。
阮某森(时任数字金融部收单业务产品经理):对违反商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1号)。
滕某尊(时任数字金融部/云生活业务部总经理):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3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2号)。
岳某(时任杭州建国路支行行长):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1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3号)。
孙某(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4号)。
潘某良(时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1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6号)。
于某莎(时任嘉兴分行副行长):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1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88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浙银罚决字〔2025〕80-84,86-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