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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近600万元!建德农商行因十大违规遭央行严厉查处
发布时间:2025-10-20 14:34:2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于2025年10月11日至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浙银罚决字〔2025〕94-95号,98-103号),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七名相关责任人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均为五年。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银罚决字〔2025〕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共涉及10项,包括违反金融统计、账户、商户、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违反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并处579.5万元罚款。

相关责任人:

黄某红(时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7.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94号)。

吴某(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2.7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95号)。

黄某(时任零售金融部副总经理):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1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98号)。

余某冲(时任零售金融部科员):对违反商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99号)。

罗某(时任业务管理科科员):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2.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101号)。

欧阳某诚(时任新安江支行客户经理):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5.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102号)。

舒某(时任大洋支行三河分理处客户经理):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5.5万元罚款(浙银罚决字〔2025〕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浙银罚决字〔2025〕94-95号,98-103号)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分行官网   作者:   编辑:钟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