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保监会20日正式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对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二是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三是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产品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关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5月12日,中国财政部、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三大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将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视支出情况,将个税起征点每月最高提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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