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在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方面,通知指出,要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此外,要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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