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杭州市免征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包括杭州市收取的西湖养湖管理费)。
(十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船名牌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教练车证工本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
(十五)水利部门收取的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
(十六)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
(十七)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港费(包括船舶港务费、停泊费、靠泊费、货物港务费)。
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