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IPO监管历程
证监会最早提出券商IPO审慎性监管标准是在2008年。
当年5月,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应向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问题的通知》,对券商IPO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即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除了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具有针对券商行业所设置的特有条件,包括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成长性、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等等。
证券公司IPO审慎性监管要求的提出由此开始。6年以来,证监会对此作出过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直至此次证监会发文宣布取消。
第一次修订发生在2009年10月。当时,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完善通知》”),对证监会IPO达标要求做出了更加细化明确的规定。
《完善通知》显示,此前的“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上一年度经济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与此同时,还将“有良好的成长性”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