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两年,券商IPO审慎性监管要求再次发生了大规模修改。
2011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完善通知》”)的文件显示,之前对证券公司“上一年度经济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的规定,改为了“最近两年内至少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同时要求“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此外亦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出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之前,提前与证监会机构部进行沟通,由机构部组织相关证件局或专员办对公司内控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证券行业由于开展新业务,对资金需求量的增大,在此大背景下,证监会开始放低券商IPO的监管要求,并鼓励券商通过多渠道来进行融资。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券商利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拓融资渠道。
9月19日,证监会再次下文,明确取消证券公司上市“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简化有关程序。
这意味着,证券公司在IPO之时,将拥有与其他行业平等化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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