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正在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的细则,其中就涉及到解决“重复自白”的问题。陈瑞华表示,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曾在《中国司法》上发表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多次认罪供述,其中第一次认罪供述被认定为通过刑讯逼供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续取得的被告人重复性供述是否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的问题,论文认为,检察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第一次刑讯逼供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影响在此后的各次讯问中已经消除,否则就将影响到所有认罪供述的可采性。此外,影响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因素是否存在、是否仍有控制作用,都要进行考虑。
□建议
司法解释“低价买房”
现状:2007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曾代理“十大反腐典型案例”之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受贿案的律师许昔龙表示,“低价买房”被纳入犯罪处理后,该类案件呈现井喷模式,其自己也代理了大量官员因低价买房而涉贿的案件,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十几套房子。他表示,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房屋差价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将涉案房屋在事后做价格鉴定,后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机械的比对,只要得出差价,就将差价作为受贿金额移送起诉,这种做法比较粗糙。
建议:许昔龙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低价买房”中的“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规定,如何判定,如何考量,没有法律标准。他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两高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决,在此之前可以参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认定转让价格不足70%的,视为不合理的低价,高于30%的,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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