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产生的利息更是一部分“无主”巨款。仅广州,截至2013年底,羊城通卡账面累计产生的押金利息就达800万元。而押金利息的去向,各地从未有任何公开信息披露。
——遗失、损毁公交卡的押金无处追寻。每年都有大量公交卡被不小心遗失,随着“遗失”的还有押金。29岁的北京白领周雪原说,由于工作需要及多次搬家,自己近年遗失6张公交卡,损毁的还有两三张。“几百块押金等于‘白送’给了公交卡公司。”
管理十分混乱,账户资金甚至被“赠送”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公交企业对法规、合同约定置若罔闻,甚至以填补公交系统“运营成本”之名,把押金当成了一项“收费”名目。
——标准自订,高低不均。一张薄薄的交通卡,各地押金标准各异,最低10元,最高达四五十元。面对多年来的公众质疑,各地公交公司的反应也各不同。
比如,上海、广州此前沿用30元的押金标准,经审计后均降至20元。而在公交票卡原本不收押金的郑州,2002年后却开始按30元的标准收取。在当地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复中,其依据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财务紊乱,管理失职。“在很多地方的公交卡公司,押金有多少,利息用在哪里,对公众还是个不公开的‘谜’。”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
作为国营公共企业,一些地方公交系统的IC卡专户管理失范。浙江省温州市审计局去年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市公交公司从IC卡收入账户中提取193.53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账户赠送给了“有关部门”。
——混用名目,滋生收费。吴冬认为,从各地物价部门批复来看,公交卡押金的收取依据均是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两种情形:不单独收费的IC卡,才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一定押金;而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IC卡的工本费核定。
但在实际中,“既收押金,又再收费”却很普遍。记者在无锡市物价局2004年的批复中看到,该市的“太湖交通卡”未获准收取押金外的任何额外费用。但此后,卡公司开收了每月1元的折旧费,以及高达8%的退款手续费。
“消费者的押金不能让一两家企业自行处置,归属不明确的资金也应当上缴公共财政再用之于民。”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押金应当只是交通卡工本费,所谓的其他“运营成本”应属企业自负盈亏,不能借机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