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核心内容,体现“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原则的退市改革意见昨日正式发布,并将于30日后正式进入操作阶段。在以往退市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此次改革更强调上市公司退市的执行,A股市场退市少、退市难,停而不退等痼疾有望改善。
证监会周六发布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可操作性、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例外情形、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等方面吸纳市场意见作出修改。
限于现行《证券法》对退市标准的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亏损”这一财务类标准仍然保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尤其针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作出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退市意见》的具体规范要求还需通过证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落实,并由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
《退市意见》主要从五方面完善了已有的退市制度。
一是健全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逐项列举了因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作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和针对性配套政策措施。
二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并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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