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包括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退市公司满足条件的,可申请重新上市;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责任股东转让股份予以限制,以防止其通过提前转让股份规避法律责任。
五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晓军介绍,自7月4日《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共反馈意见139条,其中有效意见35条。根据市场意见,正式发布实施的《退市意见》作出如下修改:
进一步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明确上市公司退市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增加了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将交易所应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具体规定为“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还拟在实施中建立具体操作流程。
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例外情形,对于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制度,实践中涉及重组,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可召开股东大会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
扩大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的情形,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纳入限制股份减持的范围。
据悉,近期沪深交易所将发布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及退市改革配套细则,从操作层面对上市公司退市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