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停牌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未采取足够行动以争取公司股票复牌,那么可能会导致除牌,即公司股票被摘牌。
其一,联交所可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规定的程序将出现严重财务困难及/或未能维持足够业务运作下长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如果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停牌6个月或以上且又未能符合有关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那么联交所将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进入该阶段的上市公司将有6个月的时间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那么将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发行人在该阶段届满时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即被除牌。
其二,如果公司涉及被监管机构调查、存在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等情形,以致于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停牌的,那么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及信息公开,该上市公司也将被停牌。
其三,联交所还可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规定将主板公司除牌。诸如,联交所认为该主板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那么联交所将刊登公告,公布该公司的名称,并列出限期,以便该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
诸如,除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及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公司,无论是主板公司或创业板公司,如果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那么联交所将视为其不适合上市并将其停牌。在停牌期间,如果该公司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那么可向联交所申请复牌。联交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如果在此情形下公司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或者在任何联交所认为有需要的其它情况下,联交所都有权取消该公司的上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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