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退货难”多数因为法律不够细化,这自然给很多争议留下了空间。因此,地方法规适当地细化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上海的新消保条例中,就针对拆包装、预售等情况做出了规定:除了新消法中明确列出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一些网购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必须是“一人一物一确认”。这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出现明确的提示框、消费者对不予退货的条款进行确认。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汪鸫指出,新消法明确规定,只有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预售商品从商品性质上来讲也比较复杂,对所有商品都“一刀切”不予退货的做法,违反了消法规定。
拆包装就不允许退货的做法也不符合新消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确认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让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没有意义了。”
不过,尽管上海明确否定以上几类不让退货的理由,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上海以外注册的电商企业将不受条例约束。所以,治理“退货难”还需各地发出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