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娃娃股东”背景、资金来源语焉不详,存“代持”法律隐患,甚至成为信息披露中“不能说的秘密”。许峰表示,根据股权清晰的监管要求,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股份代持受到严格限制。而“娃娃股东”可能是代他人持有股份,或不具备真实管理能力。
第三,便于曲线“一股独大”,或操纵实施短线交易。业内人士表示,未成年人不具备股份管理能力,多数由其监护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力,其中存在不少隐患。行政处罚书显示,民生证券监事长南某就曾利用其女儿名义,开设账户操作股票,违法获益所得144万元。
警惕“娃娃股东”再现新型变种
事实上,即使在A股新近上市公司中,“娃娃股东”现象也不罕见。去年12月上市的新澳股份,以及拟上市预披露的冠联电极、瑞尔特的招股说明书中,均有多名生于1990年后的发起人股东,且部分自然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或股改时均未成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东或投资者的法定年龄作出限制。不过,凡是成年股东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成年人股东也要履行。“真正存疑的是未成年股东是否有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是否由其实际监护人代管。”
专家认为,未成年股东现象必须符合股权清晰等监管要求,不得代他人持有股份:比如是否是为了绕过禁售期,拆分实际控制人股份;是否是为公务员等不合规股东代持;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据介绍,随着国企整体上市及城商行重启IPO,股份代持隐藏的巨大利益冲动仍不可忽视:以某上市城商行为例,当时其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价格仅为每股1元,但其上市首日开盘价超过20元,每股内部职工股的账面价值翻了20多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