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怎么修订
诉讼门槛 不用提前缴税即可申请复议
刘剑文认为,除了个人税号这个形式外,应更多关注此次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实质条款的设计。
对于税收征管法草案,刘剑文表示还有改进的空间。刘剑文提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26条,对于涉及税款的争议,当事人申请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这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同时,意见稿第126条规定,对于涉及到税款的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要求当事人必须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向法院起诉,被舆论戏称为“花钱买诉权”,对一部分实在无力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刘剑文表示,“况且,行政诉讼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限制当事人诉权不符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四中全会所要求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实现。”
鉴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纳税的担心,刘剑文认为,可以考虑采纳折中方案。如果当事人能预缴相当于税款20%的金额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则允许其在复议决定做出后仍不服时向法院起诉。
纳税人权益 建议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
刘剑文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防止公权力机关随意侵犯纳税人权益。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时,必须首先假定纳税人是诚信纳税人,推定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宜时是诚实的,并且承认纳税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以及所递交的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没有充足证据,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进行无端怀疑。
“诚实纳税推定权”应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类似。
此外,还要落实纳税信息的保密权。刘剑文说,税收征管法涉及社会信息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纳税信息保密做出相应规定,但还应细化。
他建议制定专门条款,对信息保密对象、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涉密信息公开的条件、保密准则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特权等都做出规定。
明确在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信息一旦泄露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谁来承担,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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