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 不应是“保护国家税收”
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个法名,刘剑文认为,其中“管理”二字更多体现的是浓厚的部门立法色彩。
现在中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用治理代替管理,如果还把一个法定义为管理法的话,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只有去掉管理二字才能体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平等合作的理念。”刘剑文说。
另外,立法宗旨也要做出相应修改。这次征求意见稿里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刘剑文认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不应成为立法宗旨,它是纳税遵从和规范执法的结果,而不是启动税收程序的出发点。否则,所有程序都应该向税务机关倾斜。
不过,为平衡二者的关系,可以增加“促进纳税遵从”的表达。
刘剑文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改成:“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评论
个人税号: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
日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意见征求。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意味着自然人将拥有唯一且终身不变的“个人税号”。
仅改革征税方式,加之未来或开征房产税等,有形中会增加“个人税号”上的税种和负担,于是,综合计征就要提上改革日程。相较于目前的按个人分不同收入征税,按家庭综合计征个税是相对公平与科学的。但是,“个人税号”中不只有个税,还可能有其他如消费税、增值税,以及未来的房产税等。推动了个税征收越来越公平,并不代表着自然人的整体税负就会降低。在此,“个人税号+直接税”的模式,就会产生一张“税负清单”,从而为考量民众税赋负担以及或有的结构性减税,提供参考和依据。
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个人税号+直接税”所催生出的纳税清单,即可以视为一张义务收据。在强调纳税主体的变革过程中,这张义务收据就需要权利的赋予来兑现——政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教育、卫生、社保、治安等等公共服务,纳税人为此纳税,从而完成义务与权利的契约关系。这注定是一个社会累进和权利增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概念,都需要更加清晰起来。从这个意义上,“个人税号”的开启,便意味着以义务收据为权利筑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