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以及完善配套措施等。
意见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合规进行融资,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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