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配套措施。对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密切监测债务变化。
三、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八)密切协同推进。财政部、人民银行要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财政部要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债券配套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九)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