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算批复下达不及时、不规范。
1.部分预算下达不及时。一般公共预算中,本级支出有480.53亿元(占3.7%)未按要求在9月30日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有2495.9亿元(占13%)未按要求在批准后90日内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2月支出411.45亿元(占29%),其中12月20日后支出310.06亿元。
2.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规范。一是63个部门年初预算少编报已确认结余1.94亿元。二是在项目单位未提交申报文本、未确定具体项目等情况下,直接安排39所高校专项资金44.76亿元。三是预算安排结构不合理,以公用经费等抵顶人员经费。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工资总额,与财政部安排的人员经费存在差异,财政部2012年以来每年都在年初预算中安排这3家单位公用经费25亿多元,执行中再将4亿多元调整为人员经费。
3.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投资计划中个别事项不规范。一是未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的级次和投向安排资金,将274.79亿元对地方补助上划为中央本级;调减2个投向27.02亿元,调增3个投向65.71亿元。二是采取直接将投资补助分配到企业的方式,安排“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5个专项83.78亿元。三是在未公开标准或无规划的情况下分配“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专项1.3亿元,还向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煤矿安全改造”等专项2010万元。四是少数专项分配较随意,如对同处西部的两个“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安排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分别为80%、18%;“畜禽水产良种工程”专项补助的124个项目中,有101个项目的补助占比超过50%的规定上限,最高97%;超出建设规划安排8个省“农户科学储粮设施”51.6万套,最高超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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