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如下主要规定:
知情权方面,规定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协议内容(第七条、第十条);
选择权方面,规定支付机构应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公平展示客户可选择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选用某种资金收付方式(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交易安全方面,强调快捷支付应当由客户直接授权银行,并按约定进行交易验证,明晰各方的法律责任,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互相推诿扯皮。采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支付机构努力采用更高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信息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以“最小化”原则采集、发送、处理和存储客户信息(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欺诈损失赔偿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赔付机制,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及时予以先行赔付(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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