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7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69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17.64%。据统计,该院2012年至2014年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1520件,与前三年相比上升67.26%,民间借贷案件在数量上已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也在迅猛增长,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平均标的额已达37.67万元,与2012年相比增长169.76%。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量价齐升”趋势,法官通过对该类案件审理难点的梳理和分析,提出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七点提示。
将利息变相计入本金
2014年7月9日,施女士因经营之需与冯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冯某借款185594元。同时,由三家咨询管理公司为双方居间提供咨询、审核及还款等中介服务,施女士向三家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共计人民币35694元。施女士同意这笔费用由冯某在交付借款的同时,从本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给三家中介公司。同时约定施女士应自2014年7月起,于每月30日前还款,共分18个月还清,每月等额还款人民币12173.27元(年利率为12%),如违约,除返还借款本息外,还需赔偿律师费损失。
第二天,冯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施女士汇付149900元。
后因施女士未能依约每月偿还本息,冯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依约还款,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1700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对本金数额的认定。原告通过转账交付的149900元作为借款本金没有问题。但是,关于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的性质,因三家咨询管理公司均系原告投资或控股,且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人数均不超过3人,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融合。基于此,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且在交付借款时已被扣除。若将这笔费用计入本金,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标准约为24.81%,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35694元不应计入本金。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的35694元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视为对利息的约定,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冯某1499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17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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