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职业放贷人为了谋取高利,想方设法规避国家关于利息的上限规定,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据该案审判长顾婷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是一名职业放贷人,虽然收取“中介费”的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不是原告,但三家公司均系原告投资或控股,为依法遏制高利贷,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法院认定被告支付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并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帮上家揽300万存款
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因轻信葛存梅(另案处理)有投资渠道可获高额回报,为获取利息差额,以高息为诱饵,利用亲友、乡邻、熟人口口相传,先后单独、介绍或伙同葛存梅向王某、周某等47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304.6万元,集资款项全部交予葛存梅,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3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吕某单独向4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57.6万元。
2014年2月20日,得知葛存梅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某有部分犯罪系与他人共同实施,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8月,南通中院经审理,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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