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经频道>>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法官解析民间借贷风险:高利回报暗藏法律风险
money.hangzhou.com.cn  2015年09月08日 09:56:57 星期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官点评

    谨防以民间借贷为名非法吸储

    “近年来,随着金融管制的持续放开,很多非法吸储团体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进行非法吸储,导致很多老百姓的血汗钱血本无归。”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何忠林介绍说,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何忠林提醒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储二者的区别,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不当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跌入集资诈骗的陷阱。

    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周某与姜某两人曾在河北沧州一工地共过事。2014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海安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

    法庭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该张借据,并陈述说,周某在姜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姜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姜某出具借据和周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

    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姜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据系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据。借据除借款人签章处空白外,借款理由、现场负责人意见、财务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审批等栏目均无内容。从借据的内容来看,相对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而非周某个人,周某对此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亦未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关事实,这足以使法院怀疑该款可能与建设工程有关。因周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姜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周某与姜某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

    编辑:李旻煜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关键字:  
 
-银行理财现提前终止潮 理财资金寻求安全着陆
-黄金专柜:问的人多,买的人少
-“押宝”移动业务 人民网上半年利降近四成
-滴滴业务调整或将更名:快车提高计费 专车降价
-银监会监管细则出台预计将淘汰95%P2P平台
-两大股东内斗加剧 东方银星上演“一仆二主”
-31家上市公司重组失败 "作死"手法不断翻新
-今年阳澄湖大闸蟹“个小价升” 准时赶上中秋节
-阳光保险护航天津国际马拉松赛事
-交行网点入驻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