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点评
谨防以民间借贷为名非法吸储
“近年来,随着金融管制的持续放开,很多非法吸储团体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进行非法吸储,导致很多老百姓的血汗钱血本无归。”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何忠林介绍说,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何忠林提醒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储二者的区别,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不当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跌入集资诈骗的陷阱。
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周某与姜某两人曾在河北沧州一工地共过事。2014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海安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
法庭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该张借据,并陈述说,周某在姜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姜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姜某出具借据和周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
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姜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据系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据。借据除借款人签章处空白外,借款理由、现场负责人意见、财务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审批等栏目均无内容。从借据的内容来看,相对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而非周某个人,周某对此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亦未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关事实,这足以使法院怀疑该款可能与建设工程有关。因周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姜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周某与姜某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