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令不行,屡禁不止是食品行业积重难返的本质。不论是瘦肉精,还是三聚氰胺,或者苏丹红,都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但却因为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当儿戏,最终酿成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如果说经营者天然都是趋利的,那么麦德龙放松对伪造证书的查验,就可想而知的。毕竟,卖出了商品,麦德龙才能得利,把供货商拒之门外绝不是麦德龙们心甘情愿的。因此,即使部分假冒《卫生证书》存在假证签发日期早于假证上标注的食品生产日期,或是假证签发日期早于假证上标注的食品检验日期等违背常识的现象,也不会被麦德龙“发现”。
不过,2000多张存档假证,并非发生在一朝一夕,为何刚刚东窗事发呢?假证如此就可以蒙混过关,让使用假证的供货商屡试不爽,这张证还能成为安全食品的有效证明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件事的可悲之处就在于,假证确实起到了真作用——几乎没有把门人。
从无数次食品安全大事件来看,食品安全依靠经营者自律,绝对是自欺欺人的“乌托邦”思维。如果鱼目可以混珠,再高尚的经营者也会放弃深海捞珍珠,而选择小河道里捉鱼,毕竟前者多劳少获,而后者则要容易得多——否则就可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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