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9日,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等7名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拟于2022年5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终止资产购买、罢免现任董事、罢免现任独立董事,罢免现任非职工监事及选举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等共计22项议案。
公开披露信息显示,7名召集股东连续90日内合计持有曙光股份9694.12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5%。
对于此次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召集人的资格、召集程序、提交审议的议案及附属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出具三条理由反驳
就在中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刚刚披露两天之后,4月11日,曙光股份披露了一份盘中公告,称深圳中能等股东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于上海交易所网站自行发布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系列文件,深圳中能等股东自行披露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无效。
曙光股份给出的理由有三条:一是认为深圳中能等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二是深圳中能提出全面改选董事会、监事会已构成收购上市公司,但深圳中能负有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按照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三是股东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使用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股,不具备以自己名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此外,曙光股份在公告中还表示,在公司全力推进战略转型、提升营收能力的关键时期,深圳中能等股东企图通过强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否定公司新能源转型战略,全面改选董事、监事,以此恶意争夺控制权,企图让无汽车行业背景的人员管理公司,严重扰乱公司发展经营,损害股民合法利益,甚至可能影响公司近5000名员工的工作生活稳定。
曙光股份认为深圳中能等股东拟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深圳中能等股东实际并未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应当立即终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曙光股份同时也披露了一份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于4月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结论是深圳中能等股东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提交的议案,均不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