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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都在用营销神器”栽了!腾讯出手
发布时间:2020-04-02 16:10:27 Thu   

“我朋友圈一位卖口红的网友,经常晒几千几万的收款,看得我很动心,我想就算自己没她那么厉害,赚点零花钱应该不成问题。”李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于是她交了5000元代理费,拿了一堆产品,成为一名微商,然而订单却是寥寥无几。

李女士或许没想到,她所看到的各种微信收款截图、余额截图,很可能都是利用特殊软件生成的。

如今,腾讯向这类软件出手了!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近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判赔原告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微信截图随意生成 腾讯索赔1031万元

这事还得从2019年9月说起。当时,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起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据介绍,被告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九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自行编辑生成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截图,并宣称“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账效果100%一致”,甚至发布有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指南。

被告在经营上述截图制作应用和工具的同时,向其用户收取高额费用,获利巨大。

腾讯认为,被告在其应用和网站中擅自使用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截图、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等功能,与微信的相关服务功能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装潢,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极易成为造假、欺诈的工具。被告的涉案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就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涉案行为直接攫取两原告设计和营销的成果,攀附两原告竞争优势并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涉案截图应用和工具,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著作权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运营的“某截图”网站及相关应用市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被告本系列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案共计人民币1031万元。

被告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网络公司判赔75万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者,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对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者的两原告而言,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巨大的用户数量是其盈利的基础。被诉网站和应用软件的出现,直接冲击了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严重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了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长此以往将改变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系列案已生效。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编辑:张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