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存辉委员认为,商业银行本身就有风险控制和安全收贷的责任,也有成本控制和追求收益的需求,因此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多样化的需求。“要解决大银行金融服务与中小微企业信贷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必须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
打破垄断,挺进“深水区”
如何让民间资本更好地挺进银行领域?
张波委员认为,目前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需经银监会实质审查。因为历史原因,银行业主体始终为国有资本掌控,加之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的惯性力量,令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藩篱。
张波委员认为,浙江可以作更多的探索,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虽然国家鼓励,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依然面临‘弹簧门’、‘玻璃门’。”南存辉委员认为,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悖,以及配套政策滞后。例如国家有关部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但对于村镇银行的有关暂行规定,却又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机构。
“即使是小额贷款公司,对民资的开放度也还不高,准入门槛设置过高。”南存辉委员认为,银监会的 “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小额贷款公司,但受金融牌照数量的限制,实际上只有少数规模企业才有进入机会。
趋利避害,保障金融安全
很多委员也指出,防范民营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亟须健全监管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协同与推进。
张泽熙委员建议,可以通过“征信平台”和“存款保险”,实行双重监管。他认为,应该由中央统筹规划、督导各省建设民间金融征信管理平台,将各省的民间金融机构全部纳入平台,并创新金融业务和产品,破解制约民间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
张泽熙委员还建议,应该将加入金融征信管理平台且运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还可以尝试设立省一级的风险防范基金。
黄廉熙委员建议,应根据实际情况,鼓励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交流,对经营管理规范的小贷公司给予一定额度的融资支持;对评级优秀的小贷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可鼓励银行突破融资比例,并优惠利率;对特别优秀的小贷公司,可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
黄廉熙委员还建议,应该让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融资、财政定向补助、司法保护等方面,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