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昨日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简化上海自贸区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同时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给予自贸区内银行一定程度的松绑。
区内银行业机构准入方式简化
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构成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基本框架。
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
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
通知对试验区区内机构简化了事前准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在自贸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无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有一定松绑
通知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给予自贸区内银行一定程度的松绑。如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区分区内机构和区外境内机构的试验区业务定位与发展重点,积极向总行争取必要的差异化支持:包括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在遵循总行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权试验区业务归口管理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授权等。
银监会同时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平衡。通知提出,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
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表示,继自贸区挂牌当日银监会发布“银8条”之后,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自贸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既注重让权于市场、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又注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协调,强调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新型风险和重大风险;在监管方式上向国际惯例看齐,强调国民待遇。
据透露,银监会已批准上海银监局单独设立自贸区银行业务监管处,并将以某种形式入驻自贸区,加强自贸区金融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