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浙江经济的活力所在,也是浙江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重点,浙江银行业做好小微金融服务对于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浙江银监局认真贯彻国务院、银监会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微金融服务工作有关精神,强化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督促和引导辖内银行业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率和覆盖率。
去年下半年,浙江银监局专门出台文件,要求银行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模式、技术和产品,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率和覆盖率,实现小微金融服务“三高地、两降低”,即将我省打造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制度创新高地、产品创新高地和基础设施建设高地;推动辖内银行业降低机构重心、降低服务门槛。截至2014年6月末,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352亿元,同比增长11.37%;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13.3万户,比年初增加8.3万户。在全部各项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比39.07%;贷款余额占比34.8%,比年初上升0.11个百分点。
为打造“浙江小微金融服务升级版”,加快实现浙江银行业小微金融服务“二次腾飞”,日前,浙江银监局在充分酝酿、反复征询各方意见基础上,出台了《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突破了以往对银行业小微金融服务考核评价主要依据授信情况的模式,评价维度不仅关注银行业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实绩,而且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银行业小微金融服务的制度机制、整体规划与组织体系、创新能力及合规性等提出更高要求,力图全面、客观地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业绩、服务水平和努力程度。该《办法》建立了一套多维度、立体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设置上体现了差异性、先进性和普惠性:
一是体现了差异性,即强化了差异化监管激励的理念。该《办法》实行分类评分、分组评级、综合平衡方式,充分考虑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大中型银行与小型银行在制度机制、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差异性;同时在“小微企业贷款质量”评价标准上进一步细化了银监会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的要求,将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全部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视为合理状态。
二是体现了先进性,即突出了评价指标的先行导向性。该《办法》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旨在树立标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部分指标的设定,如单独建账与核算、尽职免责制度等,虽然在短期内达标有一定难度,但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对推动银行业小微金融服务转型升级具有长期导向性。
三是体现了普惠性,即强化了普惠金融的服务导向。该《办法》在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绩效方面,除了关注小微企业授信增长情况,更强调了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其中,“小微贷款申贷通过率”、“小微贷款户均余额”、“扶持小微企业成长”指标分别从降低服务门槛、降低服务重心和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角度倡导普惠金融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