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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施
money.hangzhou.com.cn  2014年12月22日 11:30:27 星期一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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