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楼林立的城市,我们享受着他们的劳动成果,他们却可能奔波在讨薪的路上。
临近年关,外来务工者的讨薪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热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作用。
在杭州,有着超过200万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个春节前,哪些行业的外来务工者有可能被拖欠工资?我们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本报经济新闻热线85051881为你开通,如果有欠薪的烦恼请告诉我们,我们愿意在讨薪之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将被视为“逃匿”行为
据介绍,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提升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操作性。
但由于贯彻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部分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效果。
此次下发的《通知》,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于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通知》也做了具体规定。另外,《通知》还对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案卷标准、文书送达及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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