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再次犯案侵吞497万
见无人发觉,此后,三人的胆子更大了。2011年12月,体育大学分三次将职工工资、奖金合计1400余万元转到邮储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准备年终考核结束后再进行发放。马文平等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手法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将这笔公款陆续取出。又在体育大学发放工资、奖金前,往代发工资账户转入903万余元,但剩下的497万余元,被三人占为己有。
2011年6月,为了感谢马文平,李冉、金蓬夫妇邀请马文平夫妇到香港、澳门旅游,为两人各买了一块名表,总价值9万余元。之后,两人还送给马文平的女儿一块价值9900元的手表。
另据了解,承揽体育大学代发工资业务的马文平,为感谢体育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石玉田(另案处理)的帮助以及为继续保持合作,马文平在石玉田办公室给了他4万元现金。
一审分别获刑15至20年
去年9月5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冉、金蓬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被告人马文平、李冉、金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亦均构成行贿罪。
最终,法院判处马文平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李冉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金蓬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三人共同退赔497万余元,发还海淀区邮电局。
三人均不服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3人上诉后均维持原判
马文平上诉称,她未指使亦不知道李冉、金蓬将体育大学的存款挪作他用,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她认为李冉送她的手表是为了偿还债务,也不构成受贿罪;而自己向石玉田行贿属于单位行为,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冉的上诉理由则是,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有误。金蓬则认为自己不知道马文平给他使用的钱款性质为公款,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显示,马文平将涉案存折交予李冉后授意李冉、金蓬将存折内的公款转出并借予他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李冉、金蓬作为获益人,直接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故法院对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没有采纳。
近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马文平、李冉、金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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