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假设员工乙应发年终奖也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由于未到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13813-(3500-3000)=132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213÷12=110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213×0.03-0=396.39元
乙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396.39=13416.61元
出现“应发多,实到手却比别人少”情形
是因为没有避开几个税率“零界点”
因为个人所得税速算表中,每上升一档相差的税率和扣除数都相差很大,因此两档之前被征税的金额差异也很大。有时候,可能出现比别人多发了1块钱,却进了高一档的税率区间,扣税之后,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比别人少的情况。
比如丙、丁两名职工,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都是3500元,丙应发年终奖为18000元,丁所发年终奖为18001元。
丙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元,18000÷12=1500元,对照速算表,丙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丙应缴纳税款为18000×0.03-0=540元,丙税后实到手的年终奖为18000-540=17460元。
丁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1元,18001÷12=1500.083元,对照速算表,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丁应缴纳税款为18001×0.1-105=1695.1元,丁税后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18000-1695.1=16304.9元。
丁税前的年终奖比丙多了1元,而税后实到手的钱反而比丙少了1154.1元。正是因为这多出的1元,让丁的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上升了一个税率区间,税率从3%变为了10%。
经计算,从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增加的税额。这样的“缩水区”一共有6个。其中进入最极端的960001-1120000元区间,960000元对应税率则是35%,960001元对应的税率是45%,1元之差,税后实到手反而减少8799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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