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往往走过场
我国现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实际操作中,各地住房与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就是实施建筑工程最后验收程序的主体。然而,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工程验收却有时沦为走过场——比如慈溪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验收备案证明”显示,“橡树湾小区”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符合“热桥20mm聚合物外保温”的标准,与随后宁波市组织的专家团队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得出的“部分墙体保温层不足10mm”等多项检测结论截然相反。
业内专家认为,部分房企出于自我保护和市场营销意识,很多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安全问题都没公开,甚至媒体曝光后采取删帖等形式瞒报谎报。此外,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可予以定期公告,或者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建筑法律事后惩处威慑不足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莉莎表示,在保障建筑质量方面,我国建筑法、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就具体条款来看,惩罚力度仍然较轻,难以对违法主体构成显著威慑。”
从目前住建部门对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措施来看,实际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相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暂时取消相关责任单位的投标资格为主,对企业来说并不能形成有效威慑。2014年9月份以来,住建部启动了将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多家央企和地方国企悉数上榜质量“黑名单”。然而,对于工程质量违法的企业究竟如何追责,业主的损失如何赔偿,目前还没有相关说法。
此外,在涉建筑质量的诉讼中,消费者也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应当进一步完善建筑质量问题的诉讼机制,比如以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一些行业自律组织牵头,代表受害的消费者实施法律维权,这样能够更好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使牵涉到建筑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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