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储蓄卡遭异地盗刷
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细查询,其账户于2014年8月4日分4次通过ATM机转出及取现共计5.48万元,4笔交易产生手续费共138.8元,造成账户损失5.49万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马上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经交行北京分行查询,他的储蓄卡于2014年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
秦先生称,该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丢失及借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该卡密码外,并未告知他人,很明显是遭到异地盗刷。
秦先生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理应赔偿其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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