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称储户泄露密码
交行北京分行答辩称,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并应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即便当前举证不能,亦可待刑事案件侦破之后确定。银行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审理。
银行还称,即便本案确系他人“异地盗刷”,但因该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密码是正确的,故非经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码,他人无法完成转账交易。因此,由于秦先生本人或其妻子、家人没有妥善保管该借记卡和密码所导致的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卡是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西城警方依据作案时间、作案方式等特点,初步判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尚在侦查中。因ATM机和周围监控设备的原因,从监控录像中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卡片的卡面信息,不能确定是真卡还是伪卡。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
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对银行中止本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
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