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0日对外宣布再次下达了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置换债券)额度。这是继今年3月财政部下达第1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中央财政再次出手缓解地方偿债压力。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指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债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为此,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也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规定,置换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发行方式。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地方财政部门与银行等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进行定向承销。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置换债券,仍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公开发行。
财政部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在开展第1批置换债券发行工作时,已按要求采取上述发行方式,债券发行总体平稳顺利。
财政部要求,第二批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