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银行负责还是银行员工负责?
广发银行事件中,在结果的处理上广发银行开除了相关的员工,这似乎是在对外宣称这件事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本身无关,但这样是否能撇清银行本身的责任了呢?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广发银行员工和广发银行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关系。
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此事件中,根据一般常识判断,我们在银行内被银行员工推荐理财产品,通过广发银行的账户向员工提供的指定账号打款,入伙协议系银行员工提供,客户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发银行拥有代理权。银行员工作为表见代理人,其行为应当视同银行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能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违法,且有证据证明广发银行或者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的银行员工明知第三方机构的违法活动仍然进行销售的,广发银行应当就刘女士等5名客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在发行人(第三方机构)、担保机构、投资者(客户)之间分担。如果无法证明第三方机构销售理财产品是违法的,那么广发银行作为代销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也只负有代销责任,受损害客户的损失难以向广发银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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