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公众监督
在风险控制层面,《办法》已经做出全方位制度安排,一是对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可以形成多方制衡机制。
二是要求受托机构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同时要求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还要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三是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投资损失。
四是对于养老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道德风险、管理缺失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明确通过扣减相关机构的管理费等一些制约措施,特别是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况,还将在3年内暂停其业务资格。
更值得注意的是,养老金投资实现市场化运作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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