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城市交通治理这篇文章越来越难做,而城市文明的要求愈发看涨,这都是事实。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无奈之下出此重招,当不为过,只是把这一招术移至治理行人乱闯红灯的事儿上,感觉有点儿不妥。没有人会认为交通违法无需处罚,更不会有人认为交警没有必要治理交通乱象,但动辄让你付出沉重代价,让你在城里寸步难行,甚至无法在城市里生存,这让人不能接受。
所谓治理,一方面是监管者对被监管对象施以教育、鼓励、引导等手段,使其自觉维护应有秩序,这一任务主要落在监管者身上,监管者未能尽职,造成不良局面和后果,监管者自身难辞其咎;另一方面是被监管者需要在明白种种规范的情状下,积极主动调适自己的行为,和谐地融合其中。处罚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不能作为日常监管手段,更何况是重罚。被监管者因出于畏惧而不敢越雷池半步,这是一种畏法而不是自觉守法,监管者则利用对方的畏惧心理而使监管变得轻松、单纯,以为就此找到了治理良方,但在畸形关系下获得的一时之功,岂能长久?
西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中记载了一个名叫义纵的酷吏,他的辖区内人人惊恐、“路不拾遗”,是因为一旦违法,哪怕是极小的犯规,就可能招来重罚,乃至掉脑袋。这种在非人性化、非人道管理方式下所维持的规范和秩序,自然遭后人唾弃。让闯红灯者丢了婚恋机会、毁了落户机会的治理方法或许出于好意,有人还鼓噪说“也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一种综合管理手段”,但放弃教育引导之义务,乞灵于重罚,把维护秩序之责一味推向被监管者,无论采用什么名目,都是一种懒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