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没有把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而这类平台比P2P发展得更猛。”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茂宪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秦茂宪、陆璇在其撰写的《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模式与限制》中介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另外,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资产管理机构亦急需盘活已投项目资金。”
在以上背景下,受P2P债权拆分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理财项目。
而信托、资管计划收益权拆分转让打破了其基础资产原有的投资门槛、投资人数限制,引发业内争议。以某大型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发起的“某某宝”为例,目前累计成交额已突破80亿元(以收益权转让产品为主);另一平台的“某某易”产品则以信托宝为主,每天交易量不超过2200万元,如果以每天交易量2000万元计算,则每年交易量约为73亿元。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众多,加之信息披露不完善,此业务模式的理财规模尚无法统计。
“在世界其他地区,雷曼的债券大部分由机构投资者购买,中小投资者不能直接购买。而香港的雷曼迷你债券问题在于,香港证监会[微博]认为将一份大的债券产品分拆成‘迷你债券’是可行的。”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李华芳撰文称,雷曼倒闭后,与其相关的“迷你债券”价值缩水,乐观估计市值仅有当日销售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给投资者和香港带来了影响。
李华芳表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危机警示了相关的决策者应该审慎监管,但如何平衡创新带来的收益和加强监管对创新收益的阻碍,还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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