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皖江物流存在“2012年、2013年虚增收入”、“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2013年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等四方面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时任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淮矿物流董事长汪晓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汪晓秀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时任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皖江物流董事杨林、时任皖江物流董事、董事会秘书牛占奎、时任皖江物流董事、副总经理张孟邻、时任皖江物流董事李非文、赖勇波、时任皖江物流独立董事陈颖洲、卢太平、陈大铮、张永泰、时任皖江物流监事会主席江文革、时任皖江物流监事张伟、艾强、杨学伟、时任皖江物流总经理李健、时任皖江物流副总经理陈家喜、彭广月、程峥、于晓辰、毕泗斌、郑凯、吕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