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记者查询该信托产品计划说明书发现,按照投资性质分类,该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并没有承诺保本保息。
由此可见,此销售人员关于“保本保息”的描述与信托计划中的产品描述不符,涉嫌夸大、虚假宣传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违规操作。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中,掩盖产品风险,承诺保本保收益,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银行的违规销售行为,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监管部门会根据违规销售持续的时间、销售金额大小等因素,对银行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投资者来说,由于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产品风险,并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构成了违规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在理财产品不能兑付的情况下,银行要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赔偿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把代销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理财产品时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列为争议焦点。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72条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代销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此外,《纪要》还规定代销机构应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根据资管新规中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在销售信托产品过程中,需要尽职履责,了解客户及代销产品,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如果没有“尽责”,出现违规情形,那么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不但可能需要赔偿金融消费者,还会被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问题,《九民纪要》第74条“责任主体”明确,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