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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斗白热化 *ST高升乱局何时休?
发布时间:2019-09-12 08:28:38 Thu   

因此,在7月底,于平、翁远向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交了上述议案。7月30日,在监事会召开当天,李耀还发函表示,于平和翁远绕过董事会,在不符合章程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交相关提案,程序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最终,3名监事全部投了赞成票,同意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定为9月11日。

然而在9月8日(周日),同样的三名监事召开会议,全部同意取消于平、翁远所提议案中的6项议案(议案2~议案7)。也就是说,此次股东大会仅余议案1《关于加紧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问题的议案》,不再涉及董事会重组。有于平、翁远、韦氏家族之外的*ST高升重要股东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监事会此举令此次股东大会失去意义。

*ST高升监事会给出的取消相关议案的理由是,于平、翁远在《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特别说明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与特别说明相关的议案(议案2至议案7)均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作出决议。

*ST高升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该所律师认为,于平、翁远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作出的特别说明,违反了*ST高升《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规定。

该所律师进一步解释:例如罢免议案中仅有1个议案获表决通过、议案5的表决结果为未公告、议案6和议案7的表决结果为通过时,根据特别说明,议案6、议案7表决通过的董事均不能当选,显然违反《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上述情况下,股东如打算投票支持议案6或议案7提名的董事,也无从进行投票与选择。

相关董事会决议在9月9日晚间进行公告,至股东大会召开仅1天间距,在时间上也陷入了是否违法违规的争议。

强烈反弹

上述公告一经发出,引起于平、翁远的强烈反弹。

首先在9月10日,于平、翁远委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情形;*ST高升监事会通过决议取消部分决议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提前两个工作日发通知,违反《公司章程》第57条规定;监事会如执行相关决议,于平、翁远有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随后不久,于平、翁远发出拒绝参加在11日举行的股东大会郑重声明。该声明称,如果公司监事会仍一意孤行,继续执行《取消部分议案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相关事项,两人将行使股东权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强烈呼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此事,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赫德    编辑:张泓
*ST高升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夕取消罢免相关董事的议案,令前两大势力的争斗更加白热化。仅存的一项议案,也在昨日下午的股东大会上被大股东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