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箭在弦上?
现在只有上海、重庆在试点,全国推广尚无时间表
□本报记者 干国荣 余丽 蒋敏华
要收房产税了,赶紧去买房。近期,有关房产税的议论再度热闹了起来,网上甚至传出有不少城市被列入新的试点城市,而且还包括杭州。一时,山雨欲来风满楼,房产税立即成为当下最被人们关注的政策热点。
那么,房产税到底是怎样一个税种?它对房价会起到什么作用?它真的离我们不远了吗?我们还要不要买房?
为了解开这一系列的疑问,我们特地组织了这组报道。
房产税似乎已是箭在弦上
今年以来有关房产要出新政的传闻不绝于耳,但时至今日不见踪影,相反,曾经热闹过一阵子的房产税,却再度被政府官员和有关部门一而再地提及,房产税似乎已是箭在弦上。
3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发布会上表示,房产税改革将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5月9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在深圳透露,国务院已经明确今年要扩大房产税试点,但具体城市名单、方案还不清楚。与此同时,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住建部已经对重庆、上海两地进行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效果展开评估,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8月20日:国土资源部的一则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消息称,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透露,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8月21日:湖南省地税局紧急澄清:房产税相关工作尚未完全展开。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相关负责人则称,自己并没有关于“两湖”开征房产税的消息。
8月21日:湖北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向媒体证实,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但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还不清楚。
8月22日:湖北省地税局网站辟谣称:“此属不实之辞。”
8月27日:有关媒体报道,全国30多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开展非经营性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9月2日: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国税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
从9月初开始,有关房产税的新的说法就不再有了,房产税试点是否扩大不得而知。但坊间的传说一直未断。
房产税征收提出时间不长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房产税这项制度改革,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这是有关部门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开征房产税的报道。
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这一修改是为房产税改革作法理依据的铺垫,国务院可以据此出台规定,同意地方试点。
2011年1月27日:重庆、上海两地率先宣布进行房产税试点,于1月28日起征收房产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011年5月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1年中国房地产高峰论坛暨《房地产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蓝皮书建议,目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在“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向全国推广。
■上海、重庆的两个版本
重庆:存量房增量房均要征税
时间: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宣布从2011年1月28日起开始施行房产税改革试点。
征税对象: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收税标准: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征收情况:据有关媒体报道,截至2011年底,重庆应税住房为8791套,建筑面积达215.1万平方米,征收率达90%以上,已征收的总额约1亿元。
上海:对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征收
时间: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宣布从2011年1月28日起开始施行房产税改革试点。
征税对象: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收税标准: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征收情况:据有关媒体报道,2012年1月18日,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2011年上海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上海征收房产税达22.1亿元。而2012年上海房产税预算为22.5亿元,与2011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