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脱硝电价政策由14个省份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据了解,通知对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实施脱硝改造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