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定期存单变成了分红险保单
写信者彭大伯今年68岁,来自湖南,在余杭一家工厂做门卫,老伴靠帮人织毛衣挣点工钱。两人把钱都存了银行定期,一年一存,慢慢攒到了4万多。
2012年3月初,彭大伯又到某国有银行去转存定期,他要把这4万多块钱存五年定期。银行工作人员相当麻利地给办了,不过彭大伯签字的时候发现是一张“保险单”,就提出了疑问,工作人员答复五年存单就是这样,而且利息之外还有“分红”,“分红”不就是“碗”里有,“锅”里还有吗?彭大伯不再犹豫,迅速签单完毕,又按指引来到马路对面的保险公司营业厅,再次签字画押。在此过程中,彭大伯生怕自己的任何犹豫都会令对方将他拒之门外,也不敢多问。
彭大伯真正意识到自己上当是在一年之后,去年3月,彭大伯想起这笔“存款”该有利息和分红了,就去银行问,银行让他找保险公司营业厅,营业厅叫他打电话问总部,推来推去,总之是没问到结果,说好的利息和分红也没查到。彭大伯回家翻出“存单”仔细一看,这才发现原来是一张趸交型分红险保单,保证利率只有2.5%,分红也不确定。他想退保,保险公司答复说只能拿回很少一部分本金,他和老伴又舍不得。
为这事,老伴一直埋怨,彭大伯自己也很懊恼,但字是自己签的,也只有忍了。在写给快理财的信的末尾,他有这样一段“战事分析”:
甲方:避强就弱(专攻中老年人);投诱饵,布陷阱,设计巧妙,配合默契,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乙方:自投罗网,异想天开,防务空虚,执迷不悟(陷泥潭而不自知)。
加强对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的保护
如果时间延后两年,彭大伯或许就不会有如此闹心的遭遇。
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产品,目前在银行渠道大行其道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都属于保单利益不确定的新型保险。彭大伯“被投保”时已经66周岁,投保的产品是趸交型分红险,在新规定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向彭大伯销售此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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