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主要提出三点质疑
1
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
2
公开认定存在错误
依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规定,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不再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
3
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光大证券针对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新京报制图/赵斌
■ 律师观点
律师对案件走势有争议
昨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的处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他认为杨剑波胜诉的可能性为零。
在张远忠看来,证监会已经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款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者进行了认定,只不过证监会在引用上述法律条款时没有直接引用2012年修订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2款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者的表述,这为证监会的一处轻伤。不过,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首例被处罚者起诉证监会的案例,杨剑波胜诉的把握不好说。因为案件的核心在于杨剑波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要回到内幕交易的规定上来看,仍需要深入讨论。(金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