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追责机制何时建立?
在“光大乌龙事件”中,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到宣布正式处罚期间,光大证券有权通过书面陈述或听证的方式进行申辩。但杨剑波对新华社记者透露,自己所作的书面陈述,从未得到过证监会方面的正式回应。
“当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或行政程序存在问题时,如何保证其决策是客观公正的?”杨剑波说。
杨剑波对监管机构的指责是否属实,目前尚无定论。但建立监管者追责机制,显然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谓“真相”属实,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证监局、中金所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剑波状告证监会,让人们直面监管监管者这一“空白地带”。若能因此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这一事件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权利如何保障?
在牵扯入“光大事件”的众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看来,机构的做空“特权”导致他们在“光大事件”中的损失被放大。的确,较高的进入“门槛”保障了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标准、稳起步”,但也在客观上剥夺了中小投资者利用做空工具对冲投资风险的权利。
多位市场人士呼吁,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投资门槛和产品规模,覆盖更多投资者,从而为资本市场打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内幕交易司法救济能否完善?
“光大事件”时隔半年多再起波澜,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小投资者索赔问题却仍悬而未决。
对于上述事件中投资者因跟风造成的损失是否有理由提出赔偿,业界尚存一定分歧。但“光大事件”难免长期以来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零胜诉”的尴尬,也再次凸显了完善相关司法救济制度的急迫。
■回放
光大“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导致A股市场出现异动。这一事件因此被称为“中国股市史上最大乌龙”。
为减少损失,光大证券于当天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并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
证监会调查后认为,光大的一系列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同年11月14日,证监会宣布了调查结果,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
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另外,证监会同日下发[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下发[20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董秘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此前,因在“8·16事件”中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光大证券已于2013年8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股票于8月16日停牌,股价收于12.12元/股,而11月14日收盘价为8.51元/股,累计跌幅超过30%,流通市值蒸发123.39亿元。这不仅让8月16日跟风进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更令光大证券股票持有者财富一度严重缩水。 |